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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执字第004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敬春宵与郭祥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春宵,郭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执字第00439-3号申请执行人敬春宵。被执行人郭祥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1)武区民初字第02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郭祥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祥龙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风光村17号1栋1-3层房屋。查封期限届满后,于2014年9月4日本院依法续封一年(即2014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3日);查封期限届满后,再次续行轮候查封一年(即从2015年9月4日至2016年9月3日)。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需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祥龙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风光村17号1栋1-3层房屋;二、继续查封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幼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