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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方尚堂申请执行崔慧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尚堂,崔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194号申请人方尚堂,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崔慧军,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鄂托克旗蒙西镇。本院在执行方尚堂申请执行崔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琪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