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杨云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杨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0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代表人李守靖,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云春,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云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232-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云春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北三里1-5号康美花园D栋2单元703号房产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云春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北三里1-5号康美花园D栋2单元703号房产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玥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