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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瑞作与被执行人董一平、郑小杨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瑞作,董一平,郑小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785号申请执行人邓瑞作,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董一平,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小杨,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邓瑞作与被执行人董一平、郑小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小杨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元,其中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收取执行费200元、申请人受偿人民币5700元。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