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邑执字第4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万控集团有限公司、刘姚与成都千嘉电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控集团有限公司,刘姚,成都千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邑执字第444-3号申请执行人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木晓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姚。被执行人成都千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沙渠镇勤江社区。法定代表人舒圣程。关于万控集团有限公司、刘姚申请执行成都千嘉电器有限公司二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成都千嘉电器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千嘉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大邑县沙渠乡沿江村四社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号:大邑国用(2008)字第X号】。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绍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