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319号原告:唐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经法庭及亲属劝解原告愿再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唐绍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央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