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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319号原告:唐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经法庭及亲属劝解原告愿再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唐绍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央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