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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0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刘茂强与方兴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强,方兴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767号原告刘茂强,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方兴平,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强与被告方兴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茂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诗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