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刘茂强与方兴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强,方兴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767号原告刘茂强,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方兴平,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强与被告方兴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茂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诗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