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高铁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岳大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铁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城区支公司,岳大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高铁成,男,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南街美利城市风景ABC座商住楼3单元1层1C01-2室。负责人田西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西大道38号。负责人周曙林,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岳大蓉,女,农民。本院在审理(2016)陕0328民初129号原告高铁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中卫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城区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中卫公司)、岳大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6)陕0328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原告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在宁EJ91**号车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54768.8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00元。其余损失74883.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城区支公司在宁EJ91**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90%,即67395元,被告岳大蓉承担诉讼费951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履行案件款24144.4元,剩余案件款108119.4元、诉讼费951元。执行中两保险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将剩余案件款、岳大蓉将诉讼费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8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拴信审判员 梁元生审判员 时彦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