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刑更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金龙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916号罪犯李金龙,男,1988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一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李金龙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1)赤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李金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改为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金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平均分89.5分。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获累计考核分265.7分,记功4次,并被评为二〇一四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二〇一四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李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