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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烟台东鹏钢材有限公司、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东鹏钢材有限公司,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杨洪浩,孙可好,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东鹏钢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洪浩。被执行人孙可好。被执行人杨磊。申请执行人烟台东鹏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买卖钢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烟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裁定追加杨洪浩、孙可好、杨磊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余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烟执字第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怡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