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5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宋桂英诉卢政军王丽不当得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桂英,卢政军,王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财保101号申请人宋桂英,女,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申请人卢政军,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申请人王丽,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宋桂英与被申请人卢政军、王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卢政军、王丽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价值19万元的部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卢政军、王丽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价值19万元的部分);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宋桂英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函明确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卢政军、王丽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