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行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风宁与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宁,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宁0106行初110号原告王风宁,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曹慈义、张心婕,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李亮,男,系该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庆诉被告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风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风宁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焦娟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