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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郝建树与张海花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树,张海花,孙秋格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6民初1008号原告郝建树,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郝敬伟,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系原告父亲,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海花(又名张思思),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孙秋格,女,住山东省鄄城县,系被告张海花之母。原告郝建树与被告张海花、孙秋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建树委托代理人郝敬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建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财物款共计5万元;2、涉案用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郝建树与被告张海花于2014年5月份通过QQ认识,并于同年7月10日订婚,在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见面礼、三金、苹果牌最新款手机、转运珠、衣服等共计6万余元。后原告催促被告结婚,被告要的彩礼使原告接受不了,并说没有相中原告。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婚约,被告答应解除婚约,财物不返还,经多次协商无果。张海花未答辩。孙秋格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张海花于2014年5月份通过QQ认识,并于同年7月10日订婚,在订婚时经原告父亲给被告孙秋格见面礼现金33000元,后因商量结婚给付礼金发生纠纷,双方解除婚约,被告没有返还给原告彩礼。原告称给被告张海花三金、苹果牌最新款手机、转运珠、衣服等,未提供购置发票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海花解除婚约,订婚彩礼现金应予返还。原告称给被告张海花三金、苹果牌最新款手机、转运珠、衣服等,未提供购置发票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向本院提出责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财物款共计5万元的诉讼请求,其中彩礼现金3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三金、苹果牌最新款手机、转运珠、衣服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花、孙秋格共同返还原告郝建树现金人民币叁万叁仟元(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郝建树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海花、孙秋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洪杰人民陪审员  冯昌河人民陪审员  李心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庆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