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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执6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宋从容与赵亚美、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从容,赵亚美,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668-1号申请执行人宋从容,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亚美,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娟,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亚美、魏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亚美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OZK**的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亚美所有的车辆(车辆品牌为斯巴鲁,号牌号码:豫AOZK**)。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