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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小平与张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平,张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808号原告:杨小平,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严家街**号*幢*单元*楼*号。被告:张锐,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永丰路**号*栋*单元**号。原告杨小平与被告张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小平自2016年4月15日签收我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小平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佳人民陪审员 雷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厚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玫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