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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庭强奸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00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2015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沪0116刑初3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陈某与被害人张某系普通朋友关系。2015年11月29日晚,二人先后在本市松江区XX镇及金山区XX镇共同吃饭。后因所骑电动车没电,二人于次日0时48分许至金山区XX镇XX公路XX号XX旅馆投宿。因被害人张某未携带身份证,故由被告人陈某使用自己身份证登记了一间双人房,二人分床睡觉。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被害人张某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采用按压被害人身体、扒裤子等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被害人反抗未果。后被害人以需要避孕套为由将被告人陈某骗至房间外后报警。被告人陈某在离开XX旅馆后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之初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予以翻供。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上海市旅馆业旅客住宿登记簿,证人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公安机关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陈某到案后的首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被害人张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某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赔偿表现并获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陈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所列举的认定上诉人陈某犯强奸罪的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判定性正确。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陈某系犯罪未遂等情节,已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关于驳回上诉人陈某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卫军代理审判员  许 军审 判 员  寻增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