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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申请执行王涛,郝博,朱宇婷,王光亮,王兴义等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王某某,郝某,王某,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地址**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该分行信贷部管理人员,住**市**区**小区*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市**区**镇**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郝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市**��**街道**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市**区**镇**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市**区**镇**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市**区**镇**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市**区**镇**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2015]齐仲(裁)字第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偿还银行借款的能力,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受清偿金额为102558.69元(含仲裁受理费5028.00),申请人可以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时限不受民诉法关于二年内申请的限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2015]齐仲(裁)字第12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来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