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2民初1107号原告李某甲,务工。委托代理人余祥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打工。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博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祥朝、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在安陆打工期间相识,经交往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李某乙。婚后因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和交流,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1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一直感情很好。希望原告为了小孩和家庭,不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于1994年在安陆打工期间相识后建立自由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李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成就一次完美的婚姻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努力,夫妻感情需要不断地培养,希望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强责任意识,在发生矛盾时要相互体谅和宽容,共同维护好这段婚姻。为了改善原、被告夫妻关系,缓和夫妻矛盾,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的受理费200元。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博洁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李丹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