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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33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禾森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禾森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彭从友,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33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禾森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从友,董事长。被执行人彭从友。被执行人华杰(曾用名彭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禾森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彭从友、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彭从友、华杰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鄂东宝立保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彭从友所有的小型轿车。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从友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