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承德天园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天园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04行初83号原告承德天园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碧峰门民俗文化街4号快捷酒店建筑。法定代表人赵常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洁,该公司顾问。被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55号。法定代表人陈永久,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双盈,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天园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承德天园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德天园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齐玉华人民陪审员 刘 媛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