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与阿腾巴雅尔、布和托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支行,阿腾巴雅尔,布和托娅,巴图孟克,敖特根花,额尔德木图,乌兰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86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92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乌仁都西街东(公安局对面)。法定代表人周秀山,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解鹏,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阿腾巴雅尔,男,1979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布和托娅,女,1977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巴图孟克,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敖特根花,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乌兰其其格,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阿腾巴雅尔、布和托娅、巴图孟克、敖特根花、额尔德木图、乌兰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03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琪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