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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20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胡寒杰、陈备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胡寒杰,陈备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05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负责人:余秀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寒杰。被执行人:陈备儿,公民身份证号码为××,住奉化市莼湖镇街西村4组3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奉莼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寒杰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如被执行人胡寒杰、陈备儿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有权就被执行人胡寒杰所有的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东路17幢608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奉国用(2007)第0130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13200**元限额内有限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7620元,执行费14576.20元由被执行人胡寒杰、陈备儿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胡寒杰、陈备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胡寒杰名下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东路17幢608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奉国用(2007)第013**】,经过三次拍卖,于2016年8月2日竞买人周建军(身份证号××)以9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属被执行人胡寒杰名下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东路17幢608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奉国用(2007)第013**】的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周建军(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建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建军(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