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严小君、毛熙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小君,毛熙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严小君被执行人毛熙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81民初008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毛熙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熙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熙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毛熙娟(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9#钞的存款人民币2021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涛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