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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廷、赵洋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廷,赵洋,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400号申请执行人赵廷。申请执行人赵洋。被执行人李涛。关于赵廷、赵洋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8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红勇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