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廷、赵洋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廷,赵洋,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400号申请执行人赵廷。申请执行人赵洋。被执行人李涛。关于赵廷、赵洋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8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红勇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