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40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晏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03民初1181号原告晏某,女,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顺市平坝区。被告童某,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原平坝县)来吉村六组,住址同上。现于安顺市平坝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晏某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所生两个子女年幼,且被告正在强制戒毒期间,为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同时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晏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丽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