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新疆凯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地区科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凯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科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4301民初1126号原告:新疆凯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法定代表人:兰开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丹丹,新疆宇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勒泰地区科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北屯镇。法定代表人:付玉夫,该公司经理。原告新疆凯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翔公司)与被告阿勒泰地区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家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颜丹丹,被告法定代表人付玉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翔公司诉称,2014年,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后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种子款42500元,由被告法定代表人付玉夫出具欠条两份。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未付。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2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科丰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不是事实。事实是2014年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代卖种子。原告将需要出售的种子运到被告的库房,由被告出售。原告按照每袋450元成本价向被告收取货款。被告以1100元向农民销售,从中赚取差价。出售剩余的种子再由原告拉走。当时收的现金都给原告了,产生纠纷的这批种子款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同意赊欠给农民的。因此,被告拒绝向原告偿还上述欠款。原告凯翔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2016年1月5日营业执照1份,证明原告具有销售不在分装的包装种的资质。2、2014年6月8日,由付玉夫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的种子款20000元。3、2014年6月19日,由付玉夫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种子款22500元。经被告科丰公司质证,对原告出具的证据1、2、3认可。被告科丰公司为抗辩原告主张,向本院出示证据如下:1、种植收购合同和收条各2份,证明被告出售美葵3633种子的数量、价款以及农民未付款的事实。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出具的证据1中的种植收购合同是与陈某某、李某某签订的以及二人拖欠货款的事实。3、于志强与苏文革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不是买卖,是代买。经原告凯翔公司质证,对被告出具的证据1不认可;对证据2不认可,证人证言只能证实被告与两证人存在买卖关系,无法证实与原告的关系。对该证据3不认可。该证据是复印件不认可。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作证。经本院认证,因被告对原告出具的证据1、2、3均认可,本院对原告出具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出具的证据1、2因无法证实与被告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出具的证据3因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科丰公司从凯翔公司购买种子出售。科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玉夫于2014年6月8日和2014年6月19日分别向凯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开龙出具一份欠条。两份欠条载明欠兰开龙种子款共计425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形成买卖合同;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能否得到支持。本院认为,合法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凭。据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数额依法可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425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的原、被告双方之间并非买卖关系而是代卖,因无证据证明,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个人不具有销售农产品种子的资质,付玉夫声称其向原告出具的拖欠种子款的欠条不代表被告公司的行为,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在出具上述欠条时是个人行为,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彩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阿勒泰地区科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新疆凯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被告阿勒泰地区科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朱家奇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