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王侠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周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王侠,周宁,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建安路523号。负责人:侯志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侠。委托代理人:张芳春,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法定代表人:邓华,该局局长。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侠、周宁、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胜审判员 朱晓非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