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朱某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辉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0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辉,女,在深圳无固定职业。2007年5月15日,因买卖伪造的证件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0年10月22日,因买卖伪造的毕业证书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1月20日,因买卖伪造的证件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辉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6日10时许,向某与被告人朱某辉联制作、购买两枚公章,朱某辉同意后约定交易时间地点。当日15时30分许,向某与朱某辉按约在世界之窗地铁附近见面,朱某辉将伪造的两枚公章(深圳市工商税务局公章和深圳市南山区工商税务局公章各一枚)交给向某,并收取了办证费人民币150元。随即公安民警将朱某辉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上述办证费、假公章(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高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一枚及办证小卡片八张,从向某处缴获上述两枚伪造的公章。经鉴定,上述三枚国家机关公章均属伪造。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6〕113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伪造的公章、办证费;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指纹卡,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记录,朱某辉使用的手机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向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辉的供述与辩解;公(南)鉴(文检)字[2016]0705号鉴定书;深公(南)刑勘[2016]051418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辉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辉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等,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辉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5日止。)二、缴获的伪造印章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