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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粟宝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粟宝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33号罪犯粟宝珍,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宝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3032.5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粟宝珍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33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粟宝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粟宝珍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粟宝珍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粟宝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奖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54.5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粟宝珍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粟宝珍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