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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4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谭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096号申请执行人谭某,农民。被执行人陈某甲,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邳铁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中主文中载明:“一、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陈某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谭某按照每月400元自2014年12月27日起每月27日前支付至婚生女陈某乙(xx年xx月xx日生)满十八周岁止。三、原告谭某有权探望婚生女陈某乙,具体探望的时间、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四、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2016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谭某以被执行人陈某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40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冯宪勇执行员 陈伟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