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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工商银行成都东大支行诉曹小峰、钟利、成都展博汽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曹小峰,钟利,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4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负责人周萍。委托代理人高金良。委托代理人雷勇。被告曹小峰。被告钟利。被告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文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诉被告曹小峰、钟利、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滕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