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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新珍与被告刘庆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珍,刘庆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2825号原告:周新珍,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冯瓴乡。被告:刘庆英,女,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冯瓴乡。原告周新珍与被告刘庆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周新珍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新珍负担。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华苏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