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允某某、河北某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允某某,河北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允某某,女,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丰收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