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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华甜与王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甜,王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1154号原告:华甜,女,壮族,1984年9月1日出生,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西二路二巷30号居民。被告:王曼,女,汉族,1988年2月21日生,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631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甜与被告王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华甜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