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佟瑞与被告周丽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瑞,周丽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639号原告佟瑞,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周丽丽,女,1986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瑞与被告周丽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佟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509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丽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栾小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