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苏和平申请高存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和平,高存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753号申请执行人苏和平被执行人高存虎本院在执行苏和平申请高存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及无法查找标的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