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庆国与万宪武、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国,万宪武,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2995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国被执行人:万宪武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