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9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俞利平与俞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利平,俞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9960号原告:俞利平,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俞辉,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利平与被告俞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利平自愿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瑜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