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黄小娇与黄志宏、黄智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娇,黄志宏,黄智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2991号原告:黄小娇,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实际新城A28幢1502。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枝,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宏,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黄智雅,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在本院审理原告黄小娇诉被告黄志宏、黄智雅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小娇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娇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该款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为74元,由原告黄小娇负担。审 判 长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李福大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