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终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吴亚智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亚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终48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亚智,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唐山市丰润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庆久、张立双,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亚智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冀0204刑初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亚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亚智担任唐山市丰润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在丰润区农村旱厕改造工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石家庄正英环保制品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于2014年9月、2014年12月分别在其办公室、丰润区幸福小区附近,两次收受该公司王某(另案处理)、宋某2(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30万元。所收赃款全部用于个人购买股票。案发后已全部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亚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情况说明;证人宋某1、王某、宋某2、张某的证言材料;丰润区爱卫办关于使用正英环保制品有限公司双瓮式卫生厕具的申请;调取证据通知书、丰润区爱卫会办公室旱厕改造厕所用具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丰润区爱卫会旱厕改造厕所用具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政府采购开标大会议程、丰润区爱卫办双瓮式厕所用具招标参数、投标注到凭单、正英环保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丰润区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中标通知书;丰润区爱卫办关于沿用招标采购结果的说明、关于尚天政府招标采购结果的申请;投标书目录、投标函、正英环保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王某身份证复印件、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受贿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及报价等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买卖合同;丰润区爱卫办关于拨付农村改厕资金的申请及丰润区财政局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签报;调取证据通知书、正英环保制品有限公司给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的发票、业务回单、厕所用具供货单、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记账凭证、发票及业务回执;协助查询存款/股票通知书回执、张某工商银行账户明细;银泰证券唐协助司法调查信息、张某证券账户明细;张某身份证复印件;丰润区纪委出具的结算票据;吴亚智亲笔信;情况说明;丰润区纪检委员出具的结算票据(吴亚智退赃款发票);同步录音录像;正英公司发货清单12页;被告人吴亚智的供述及辩解材料、吴亚智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意见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亚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亚智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亚智的辩护人王庆久、张立双为其辩护称:被告人吴亚智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其辩护称:被告人吴亚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案发前纪检机关已掌握了被告人吴亚智犯罪事实,且并非吴亚智自动投案,对其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吴亚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吴亚智退缴收受的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亚智以其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罚金过重,超出其家庭承受能力,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且有有案件来源,到案情况说明,上诉人吴亚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宋某1、王某、宋某2、张某的证人证言,申请,调取证据通知书,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政府采购开标大会议程,招标参数、投标注到凭单、投标报价一览表,中标通知书,招标采购结果说明,投标书目录,投标函,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受贿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及报价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买卖合同,丰润区爱卫办关于拨付农村改厕资金的申请及丰润区财政局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签报,调取证据通知书,发票,业务回单,供货单,记账凭证,发票及业务回执,协助查询存款/股票通知书回执,张某工商银行账户明细,银泰证券唐协助司法调查信息,证券账户明细,结算票据,吴亚智亲笔信,情况说明,同步录音录像,发货清单,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意见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吴亚智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吴亚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发前,中共唐山纪委在调查中,已经发现上诉人吴亚智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且上诉人吴亚智是由办案人员带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关于上诉人吴亚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罚金过重,超出其家庭承受能力,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吴亚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及罚金幅度内对其进行判处,于法有据,故上诉人吴亚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吴亚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美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