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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纽奥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辛巍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2477号原告:上海纽奥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尤桂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巍,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昆明路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纽奥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巍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原告以另行主张该系列案的相关权利为由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纽奥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辛巍的起诉。审 判 长 韦  杨审 判 员 刘  晨代理审判员 陈 咸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吕吕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