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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卉欣波纹管业有限公司、江苏东奇标准件有限公司、徐倚山、袁文宝、张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卉欣波纹管业有限公司,江苏东奇标准件有限公司,徐倚山,袁文宝,张国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126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47871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文,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卉欣波纹管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67180-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袁文宝。被告:江苏东奇标准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3011-0,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兴泰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博。被告:徐倚山。被告:袁文宝。被告:张国英。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卉欣波纹管业有限公司、江苏东奇标准件有限公司、徐倚山、袁文宝、张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466元,减半收取计152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爱兰代理审判员  范春忠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