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巫正崇与黄智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正崇,黄智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巫正崇。被执行人黄智钧。申请执行人巫正崇与被执行人黄智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巫正崇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智钧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巫正崇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相关信息反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巫正崇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12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审 判 员 孟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