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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东升等9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法定代表人王舍冰,男,该公司懂事长。被执行人陈东升等9人,男,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东升等9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3]红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调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3]红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期限限制。审判长  刘宝云审判员  郑满囤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