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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二虎故意伤害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37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二虎,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窦宜武。辩护人张冬冬。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二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5月6日做出(2015)丰刑初字第547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二虎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二虎及其辩护人张冬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2014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二虎伙同张大虎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南苑西南大道马路上,因琐事与被害人王×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张二虎伙同张大虎等人将被害人王×打伤,致王×左耳挫伤、左鼓膜裂伤、外伤性中耳腔积液、左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等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张二虎于2014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查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陈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4月29日14时许,我和妻子于×上货回来,行至丰台区南苑西南大道路边一厕所,我去厕所出来后,一名光头男子在路对面一边骂我一边朝我走过来,光头男子走到我身边,用手按着我的脖子推着我就走,走到一个房子边上,我看到房子边上还站着三名男子,其中有一个男子是前几天一起玩过牌的人,我用手把光头男子的手打开,我开始和光头男子相互撕扯,推搡过程中我和光头男子都在地上捡了砖头,我们没有用砖头打,我的房东过来劝架。我和光头男子撕扯到旁边几米处,光头男子先踹了我腿一脚,我弯腰摸被踹的腿部时光头男子用拳打我头部,站在房子边的三名男子也过来,他们四人用拳头打我脸部、用脚踹我身体,这时我媳妇于×跑过来,和房东把打我的人给劝开了。参与打我的人有一个和我一起玩过牌,剩下的三名男子不认识,四名男子都用拳头朝我头上乱打,用脚踹我的身体,导致我头部、右侧腹部受伤,头部的伤是用拳打伤的,右侧腹部伤是被人踢伤的,其中光头男子用手按我的脖子,用脚踹我的腿,用拳头打我的头部,以前一起玩牌的男子、较瘦男子、较胖男子三人都用拳打我的脸部,用脚踹我的身上。经其辨认指出张大虎是踹其腿部、用拳头打其头部的光头男子;张二虎是用拳打其脸部、用脚踢其身体的之前一起玩牌的男子。2、证人于×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4月29日14时许,我和我老公王×乘坐公交车回家,到新华路南口车站时,王×肚子不舒服,想上厕所,我们往西走约10多米的马路北侧有一个公共厕所,王×到公共厕所去了,我在马路南边等王×。等了10分钟左右王×没出来,我到公共厕所那边去找王×,在公共厕所东侧的一个小平房门口看见王×被四个人围在中间,四个人用手乱打、乱抓还用脚踹王×,他们用拳头打王×的头部和上身,踹王×的身体。我跑过去后看见王×的一条腿跪在地上,一只胳膊撑在地上,头朝下低着,那四个人中的两个站在王×的前边按着他的脖子和肩膀,两个站在王×的身后从后边按着王×的两只胳膊,我冲过去抓按王×脖子和左胳膊的那两个男子的面部,但没有抓到,然后他们把手松开了,那个按着王×左侧胳膊的挺高挺胖的男子用脚踹了我的肚子一脚,我们被别人拉开后就走了。王×的左侧太阳穴、右侧肋骨、右侧胳膊受伤了,我的肚子受伤。王×是被那四个人围在中间用拳头乱打乱抓的时候打伤的,他们用拳头和手打王×的头部及上身,他们四个都动手了。经其辨认指出张大虎是用拳头殴打王×头部及上身、用手按王×脖子的光头男子;张二虎是用拳头和手打王×头部及上身、用手按王×肩膀的男子。3、证人崔×证言:2014年4月29日14时许,我遛狗行至丰台区南苑西南大道一公厕旁边,看见“大虎”和租住我房屋的房客王×相互对骂,“大虎”的弟弟“二虎”在旁边站着。“大虎”上去抓住了王×,王×也抓住了大虎,两个人撕扯在一起,我上前把两个人分开,“大虎”捡起一块砖头要打王×,我把“大虎”手中的砖头抢了下来。“大虎”和“二虎”又上去用拳打王×的头和脸,两人都打了一两下,王×也还手打对方身体,打在他们两人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旁边还有一名男子上去踢了王×两下。后我将他们劝开就回家了。王×和“大虎”、“二虎”及一名男子打的架,“大虎”、“二虎”用拳头打了王×,两人各打了王×头部和脸部一两下,那名男子用右脚踢了王×腿部两下。在此期间我没看到王×受伤。王×用拳打了“大虎”和“二虎”身上。4、证人高×证言:2014年4月底的一天14点左右,我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南大道一个房间内聊天,我感觉肚子有点难受就回家上厕所了。大约20分钟后听见外面很吵,有互相对骂的声音,我上完厕所就出去看到底是怎么回事,来到外面后看到张大虎、张二虎、程×站在西南大道的胡同口,一个东北男子站在距离他们20米左右的胡同里,东北男子和张二虎对骂,我跑到东北男子边上让他别骂了,叫他赶紧走,东北男子不听,我又来到张二虎、张大虎、程×身边劝这三人别骂了,这三人也不听,后来东北男子不知道被谁拉走了,张大虎、张二虎、程×待了一会儿就走了。5、证人赵×1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14点左右,我要去丰台区南苑西南大道一平房玩牌,快走到平房门口时,看到张大虎、张二虎、程×还有其他几人都站在平房门口。我进到平房内,没一会儿,张大虎和一东北男子也进到平房内,张大虎和东北男子发生争吵,张大虎对东北男子说“敢玩吗?今天玩多大的都陪你玩”,东北男子没同意,他们互相骂了起来,张大虎对东北男子说“走,上外面”,接着他们就出去了。我看双方吵架也跟着出去了。东北男子进了厕所,我到厕所门口等着东北男子,张大虎在厕所门口转悠,过了一会儿东北男子从厕所里出来了,我对东北男子说“你赶紧走吧,要打架”,东北男子还没来得及走,张大虎就到东北男子身边,用手掐着东北男子的脖子,推着东北男子往平房方向走,之后两人就推搡起来,我一直劝东北男子赶紧走,这时张二虎和程×也过来了,他们三个人站在东北男子的前方用拳头打东北男子头和上身,程×用脚踹了东北男子腿部一脚,东北男子也用拳朝张大虎、张二虎、程×三人又抡又打,我拉了半天拉不开就不拉了。从东边跑来一个女的撕扯张大虎、张二虎、程×,说“你们这么多人打我老公”,我才知道这个女的是东北男子的媳妇,这时候他们就不打了,我推着东北男子往北边胡同走,东北男子一直骂他们三个人,还要过去跟他们打,我赶紧推着东北男子走了,推到胡同里,张大虎捡起一块砖头,东北男子也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但两人没有动手,东北男子朝站在胡同口的张大虎、张二虎、程×骂了两句,我把东北男子手里的砖头弄到地上,推着东北男子走了。经其辨认指出张大虎是用手掐着东北男子的脖子、用拳头打东北男子身体的名叫张大虎的男子;张二虎是用拳头打东北男子头和上身的名叫张二虎的男子。6、证人杨×证言:2014年4月底一天下午2时许,我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南大道一平房内和“戴四”、程×三人玩牌,期间张大虎用手掐着一个东北男子后脖子给推进屋来,张二虎也跟着进屋了。张大虎和东北男子相互骂着进来的,东北男子站在墙边,张大虎用手掐着东北男子的前脖子说:“你敢玩不敢玩?今天玩一万的”。东北男子说:“我就不玩”。东北男子骂了张大虎,之后张大虎、张二虎和东北男子从屋子出去了。我和“戴四”、程×接着玩牌,玩了大约两把左右,外面特别吵,骂骂咧咧的,声音也很大,一听就是张大虎和东北男子在相互骂人,程×把牌扔在桌上出去了。我在屋里等程×回来,等了三四分钟程×一直没有回来,我来到屋子门口看见东北男子和张大虎二人手中各拿一块砖头,但是没有打。程×和张二虎也在东北男子身边围着东北男子,东北男子一直骂张大虎。东北男子的媳妇从东边骂着跑过来说“你们这么多人,欺负一个人”,说着说着好像踹了谁一脚,具体踹没踹着,踹的是谁,我没看清楚,程×转过身踹了东北男子媳妇的肚子一脚。崔×把东北男子和东北男子的媳妇拉到北侧胡同里大约10米左右,张大虎、张二虎、程×来到胡同口,东北男子站在胡同里还是一直骂。张大虎说:“这孙子就是缺揍”,程×说“就应该俩人架着他胳膊,过去一人大嘴巴抽丫的,他就不骂了”。张二虎说:“不行接着揍丫的”。张二虎就往东北男子的方向走,东北男子看张二虎朝他走,就离开了。张大虎、张二虎、程×都回到刚才玩牌的屋子,没一会儿,张大虎、张二虎、程×也走了。后来听说东北男子报警说被打了,耳朵可能受伤了。7、证人赵×2证言:2014年4月29日14时许,我骑摩托车路过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南大道时,看到有人打架,是张大虎和一个东北男子相互抓着对方,用拳头打对方的身体,张二虎和程×在一边待着。这时,东北男子的媳妇从东边跑过来,说“这么多人打我老公”,上来就又推又挠的,张二虎和程×来到张大虎和东北男子身边拉架,我也在边上拉架,之后双方就被分开了。东北男子和张大虎相互对骂,都拿起砖头要接着打,我一直劝张大虎,崔×劝东北男子,他们就没打起来,我看不打了就骑车走了。8、证人程×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4月29日下午,我在南苑西南大道高×家中玩牌,当时玩牌的有杨×、“戴四”。下午13时许,我们玩牌时张大虎和一个东北男子进来了,他们也要玩牌,但没玩成,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吵起来了,我们接着玩牌,他们就出去了。一会儿高×进来说“别玩了,外面打架了,有人报警了”,我们就都出去了。我看见张大虎正和那个东北男子对骂,周围有一些人在拉架,我看这种情况应该是他们刚打完架,被劝开后都散了,我们玩牌的接着去玩牌了。过了一段时间,张二虎叫我和那名东北男子一起吃饭,说是打架前几天因为玩牌的事二人发生不愉快,喝酒时张二虎说“我把你打了,你赢了我的钱,我再给你五千块钱,打你的事就算了”,东北男子不同意,他们没商量好,吃完饭就散了。之后没几天张二虎又约东北男子吃饭也叫我一起去,我没去,后我知道他们当天吃饭的时候东北男子要四万元解决此事,但是张二虎没同意。经其辨认指出王×是与张大虎吵架的人。9、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证明书、南苑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王×身体所受损伤情况及其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0、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民警在案发现场周边查找监控录像,因案发现场地处拆迁区,周边无监控探头。11、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王×左耳听觉障碍的残疾等级八级,伤残率为30%。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二虎基本身份情况。13、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明:案件破获情况及被告人张二虎的到案情况。14、证人戴云腾在一审开庭时出庭作证:证言内容为案发当天其与杨×、程×一起玩牌,后赵×1说别玩了外面打起来了,三人出去后看见张大虎、张二虎和王×对骂,程×一直与其站在一起。15、被告人张二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4月29日14时许,我去南苑办事处办完事往家走,骑车到南苑西南大道一个公共厕所,我进去上厕所时,和一个正从厕所往外走的男子碰了一下,我和这名男子之前一起玩过扎金花,他是崔×的一个房客。之后我进去上厕所了,从厕所出来时这个男子站在路边骂我,骂的什么没有记住,我过去问他为什么骂我,这名男子踹了我一脚,我很生气就和他厮打在一起,我用拳头打了这名男子的脸部和身体,还踢了这名男子的腿。我大哥张大虎和程×、崔×把我们劝开了,崔×带着这名男子离开了,我就回家了。经其辨认指出王×是被其殴打的男子;于×是被打男子的妻子;程×、崔×、高×、赵×2、赵×1、杨×当时在现场。被告人张二虎在一审开庭时供述称:案发当时其经过案发现场看到王×喝酒了在吵架,其没有动手打王×,张大虎当时在现场。证人赵×1、崔×、杨×在一审开庭时出庭作证的证言与其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不符且与在案的其他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二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判决:被告人张二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张二虎的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其没有殴打被害人。张二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审法院认定张二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张二虎无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审查意见为:一审法院认定张二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张二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证明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经一审法院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对相互印证部分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张二虎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二虎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张二虎所提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其没有殴打被害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认定张二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张二虎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王×的陈述和辨认笔录明确证实了张二虎伙同他人对其进行殴打并致其受伤的事实,且可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证人于×、崔×、赵×1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二虎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审查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张二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刑事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二虎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东审 判 员  韩绍鹏代理审判员  朱洪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