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执7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719-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83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向申请人曹某某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计7114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2079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