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陶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3刑初315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于安徽省蚌埠市,无业。因吸毒于2016年1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7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6)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夏季,被告人陶某在其所开的车牌号为皖C×××××的黑色丰田轿车上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彭某与王某吸食冰毒。2015年年底,被告人陶某在其租住的东庭休闲会所宾馆的202房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彭某吸食冰毒。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夏季,被告人陶某在其所开的车牌号为皖C×××××的黑色丰田轿车上容留吸毒人员彭某与王某吸食冰毒。2、2015年夏季,被告人陶某在其所开的车牌号为皖C×××××的黑色丰田轿车上容留吸毒人员彭某吸食冰毒。3、2015年年底,被告人陶某在其租住的东庭休闲会所宾馆的202房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彭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吸毒场所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彭某、王某、郑某、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 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