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8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某,女,1975年6月30日生,汉族,教师,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714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给申请人邱某婚生女儿邱欣悦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共20个月(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共计10000元;二、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2016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划拔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其中案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据此,本次申请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71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晟审判员 韦俊孜审判员 蔡志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 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