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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结案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6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金某某,女,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金某某的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等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能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对民事调解协议所确定的债权申请执行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永德执行员  申铉基执行员  赵永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元香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