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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3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殷小龙与毛国良、李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小龙,毛国良,李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3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殷小龙,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毛国良,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强,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法定代表人:刘达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殷小龙与被执行人毛国良、李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保证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