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3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殷小龙与毛国良、李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小龙,毛国良,李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3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殷小龙,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毛国良,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强,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法定代表人:刘达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殷小龙与被执行人毛国良、李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保证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